程玉娥
I. 撤三的定義及基本應對策略簡介
一是對時間的要求。使用商標的產生在所要求的三年時間內。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審查機構對指定期間之外的證據考慮較為有限。
二是對空間的要求。使用證據材料需證明商品/服務的使用是在中國發生的。在其他國家或地域產生的使用證據材料一般不認定為有效的使用證據,這與商標具有地域屬性的特點相呼應。
四是對商品/服務的要求。在“撤三”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應當是在核定的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據。
根據實踐經驗,從證據材料的類型上看,CNIPA更容易接受商標使用在發票、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展覽會和博覽會等相關證據材料。
然而,很多商標注冊人在中國無法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能夠提供的使用證據比較薄弱、難以維持其注冊,難道就束手無策,任憑國際知識產權局對其注冊商標予以撤銷嗎?其實不然。
II.商標在中國境內沒有有效使用證據的情況下,如何應對撤三答辯?
1.存在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國際知識產權局應維持注冊商標的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請對號入座,如果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未在中國進行使用,存在以上正當理由中的任何一種,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配以相關解釋說明并提交至CNIPA也可以維持其注冊商標。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CNIPA一向對于上述理由嚴格審理,只有在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下才能夠維持注冊。實踐中,能夠以“正當理由”得以維持注冊的案例較少。
2.1 商標注冊人可積極聯系撤三申請人,在案外達成和解。比如,商標注冊人為撤三申請人的在后申請商標出具共存同意書,用于交換撤三申請人撤回對其注冊商標的撤三申請。
此外,即使注冊商標撤三復審程序中被裁定撤銷,商標注冊人仍可以向法院提交一審、二審甚至再審訴訟申請,進一步準備使用證據。若能夠提供有效的使用證據,法院依然會維持該注冊商標的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