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4-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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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全球醫療器械知識產權峰會2022
參會人員:朱慧寧(法律部經理) 林力嶸(市場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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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公約法》(由第1條第1款修訂)第二條第8款中提到的禁止雙重保護修訂自2021年8月20日因歐洲專利改革而調整專利法條款的法案(聯邦法律公報I p. 3914)。該修訂應自UPCA根據其第89條生效之日起生效。
《國際專利公約法》第2條第8款修正案生效后,禁止雙重保護僅適用于不受統一專利法院專屬管轄的歐洲專利,利用例外UPCA第83 (3)條的規定(稱為選擇退出)。這種情況下,同一主題的國家專利不再有效。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宣布退出并且歐洲專利繼續屬于統一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則除了歐洲專利之外,國家專利繼續有效。但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雙重保護會受到對雙重要求的反對(《國際專利公約法》第2條第18款)。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也可以與國家專利共存,且國家不會失效。
如果歐洲專利已被授予,只有在UPCA生效后授予的國家專利才能獲得雙重保護。為使申請人可以選擇這種雙重保護,DPMA提供了以下過渡措施:
如果專利申請的主題是在德國生效的同一發明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獲得具有相同優先權的歐洲專利的發明,并且專利法第44條規定的審查請求已經向DPMA程序中有效提交,專利申請人有以下選擇:
• 請求延長尚未到期的審查程序中回復通信的時限(《專利法》第44、45條):如果審查部門設定了在審查程序中回復通信的時限。專利法第44條和第45條規定的審查程序尚未到期,該期限可根據要求延長。
• 請求推遲對申請的授權決定:如果按照專利法第44條和第45條在審查程序中回復通信,已遵守審查部門規定的時限,則可以根據要求推遲對申請的授權決定。如果 DPMA僅在授權決定發布后才收到此類請求,則該請求不再可能被考慮。
延長期限和延期期限最初應不超過八個月,且根據UPCA第84條在德國交存批準書后不超過四個月。
提交這些請求的選項在UPCA生效時終止。UPCA將于德國交存批準書后第四個月的第一天生效(UPCA第89條第1款)。
為了加快對請求的處理,要求申請人在提交請求時注明其歐洲專利的公開號。
資訊來源:HASAN AND SINGH